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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鱼七十斤,生态赔偿二万五 ——黄山区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查看:8421作者:黄山中院   2019-12-30 17:14

12月26日,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由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峰、陈某泉、陈某强、陶某翔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四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名被告人共同赔偿渔业资源经济损失人民币6263.50元,共同承担渔业生态资源恢复费用18790.50元,共计25054元。

黄山区乌石镇西山至章家坦水域每年3月1日至7月31日为太平湖禁渔区、禁渔期。2019年5月28日21时许,四名被告人驾驶两辆汽车,携带皮划艇、电瓶、逆变升压器、电捕竿等电鱼工具到达乌石镇茶儿垄村王村河水域,经分两组后开始下河电鱼,至次日凌晨3时结束,捕获鳜鱼、鲤鱼等共计73.5斤。后在回程途中被黄山区渔政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和乌石派出所民警查获。

经黄山区太平湖渔业资源损害评估专家组评估,四名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为6263.50元,恢复渔业生态资源所需费用资金为18790.50元。案发后,四名被告人主动交纳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黄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对太平湖水域渔业资源及其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且未采取任何修复措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的侵权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四名被告人赔偿的生态修复费用,法院将会同渔业主管部门用该款项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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